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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围棋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1-23 15: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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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围棋协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级围棋协会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赛的管理,推动本市围棋项目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及北京市赛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现印发《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围棋协会

2022年11月23日

 

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赛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体育竞赛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围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业余5段(含5段)以下围棋段(级)位赛,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所指等级为业余5段(含5段)以下。

第三条 北京棋院 (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业余围棋段位、级位等级证书的认证管理;负责本市业余5段(含5段)以下围棋段(级)位赛的赛事规范和监督管理,并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业余围棋段(级)位赛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赛事权限

第四条  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举办或委托举办(主办、承办、协办、督办)和授予市级业余5段(含5段)以下围棋赛事,并对赛事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检查认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余5段(含5段)以下业余围棋等级证书的认证管理。

第五条  段位赛事(含业余1级升1段),由市级棋牌项目主管单位(部门)组织督办指定的赛事,可授予业余围棋段位赛事举办权。

第六条  级位赛事(最高业余2级升1级)由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区级围棋协会、区级棋牌运动协会负责组织举办或委托举办(主办、承办、协办和督办)的区级赛事,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比赛,可授予业余围棋级位赛事举办权。

第七条  根据每年赛事计划情况,市级棋牌相关行业协会可对级位赛事进行补充。

 

第三章  赛事计划

第八条  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须按照赛事主办地区域管理权限逐级报送业余围棋等级赛事举办计划。

第九条  各报送单位须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北京市(区级)举办业余围棋等级赛活动计划表》提前向市级棋牌项目主管单位(部门)、市级棋牌相关行业协会报送(见附件1,由报送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列入区级年度业余围棋等级赛事活动计划的主办方于赛事举办时间前30个工作日向北京市围棋协会报送相关材料(详见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各区组织的业余围棋级位赛事不得跨区举办,不设分赛场。比赛规模按照市体育局、公安机关大型活动要求设定。

第十二条  赛事主办方应当在距赛事举办时间前30个工作日向北京市围棋协会递交下列材料(由主办方填写):

(一)北京市围棋竞赛活动计划表(见附件2);

(二)竞赛规程;

(三)裁判委员会名单;

(四)主办方负责人签署的相关安全责任书(见附件3、附件4)。

第十三条  非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的赛事无需报计划。

第十四条 未经北京棋院 (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准许,赛事名称冠以“北京”、“北京市”、“首都”或其他同义字样的,擅自冒用或使用“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北京市围棋协会”或其他同义字样的,报送计划材料不完整的,成绩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申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手续。

第十五条 未列入北京市业余围棋年度计划的等级赛事不予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等级赛事原则上不得更改,因不可抗因素需调整比赛时间、地点、内容的,或因其他原因取消比赛的,主办方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北京市围棋协会提出变更说明。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赛事不予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

 

第四章  竞赛规则和标准

第十七条  北京市业余围棋段(级)位赛采用最新围棋竞赛规则。

第十八条  北京市业余围棋定段(级)位标准采用电脑积分编排制,参赛组别人数不得少于20人,最低轮次不低于7轮;参赛组别人数超过32人,最低轮次不低于9轮。采用定级、定段的比例为:

业余4段升5段,15%定5段;

业余3段升4段,20%定4段;

业余2段升3段,25%定3段;

业余1段升2段,30%定2段;

业余1级升1段,35%定1段;

业余2级升1级,40%定1级;

业余3级升2级,45%定2级;

业余4级升3级,50%定3级;

业余5级升4级,60%定4级;

业余6级升5级,70%定5级;

业余7级升6级,80%定6级;

无级升业余7级,90%定7级。

晋级比例按照实际参赛人数进行计算,如录取比例不是整数,则按4舍5入原则。

 

第五章  裁判资格

第十九条  在本市举办的段位赛裁判长和裁判员需按相关要求向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报备。

第二十条  冠以“北京市”、“北京”、“首都”或其他类似含义字样名称的市级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一级(含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辅助裁判员技术等级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  区级业余围棋级位赛,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由二级(含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辅助裁判员技术等级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以上裁判员应具有北京市围棋裁判资格证并按要求年审及备案。

 

第六章  证书办理

第二十三条  被授予北京市段、级位赛事举办权的单位可按程序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业余围棋等级证书须在赛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领报送工作,由主办方统一向北京市围棋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裁判长和编排长签字的赛事成绩册、名次表;

(二)由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审核认证的上一级有效业余围棋等级证书原件;

(三)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赛事组织规范

第二十五条  执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最新裁判法。竞赛组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赛事规范按照业余7级至4级的级位赛以鼓励和普及为原则,业余3级至1级的级位赛以规范管理为原则,业余1段至5段的段位赛以严格管理,向国家输送后备人才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执行赛事监督管理和赛风赛纪的工作要求。

(一)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成立由纪检部门牵头的赛事监督工作小组,不定期对赛事举办情况、裁判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录,必要时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等部门联合开展检查。

(二)各业余围棋赛事计划报送单位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报送的业余围棋级位赛事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赛事主办方及有关合作方对于市级、区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围棋项目竞赛规则,制定赛事组织方案,制作竞赛秩序册、成绩册。

第二十八条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方应制定赛事组织、安全等相关材料,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并承担所有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市举办的业余围棋段(级)位赛,如发生违规问题的,将进行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赛事报送2至3年资格、取消裁判长或裁判员2至3年执裁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节的,给予赛事主办方及合作方警告:

(一)违背赛事规则、规程;

(二)擅自调整比赛时间、地点、人数等;

(三)未按已报送的赛事计划举办赛事的;

(四)赛事组织混乱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节的,给予赛事主办方及合作方通报批评:

(一)受到2次警告的;

(二)赛事组织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未按北京市业余围棋定段(级)位标准的规定定级、定段的;

(三)赛事组织、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节的,取消赛事主办方及合作方赛事报送2至3年资格:

(一)受到3次警告或2次通报批评的;

(二)存在虚假比赛、谎报参赛人数、伪造成绩册的;

(三)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

(四)发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节的,给予裁判长或裁判员警告或通报批评:

未按北京市业余围棋定段(级)位标准的规定定级、定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节的,取消裁判长或裁判员2至3年执裁资格:

(一)受到3次警告或2次通报批评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存在虚假比赛、谎报参赛人数、伪造成绩册的。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节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追究涉事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

(一)私自伪造、印制业余围棋等级证书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北京棋院”、“北京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围棋协会”、“北京市棋牌运动协会”字样印章、钢印的。

第三十六条  监督管理信息由北京市围棋协会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围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区级)举办业余围棋等级赛活动计划表

2.北京市围棋竞赛活动计划表

3.赛事安全责任书

4.赛事防疫安全责任书

2,附件 12023年北京市(区级)举办业余围棋等级赛活动计划表.xlsx

4,附件2 北京市围棋竞赛活动计划表.docx

5,附件3 赛事安全责任书.docx

6,附件4 赛事防疫安全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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